为规范民主猪国出席双边与多边谈判代表的言行,维护国家形象与谈判效能,制定本准则(试行)。

一、基本义务

谈判代表应忠实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范围,坚持和平协商立场,尊重对手方合理关切,不得擅自作出超出授权的承诺或威胁性表述。

二、谈判作风

坚持以事实与规则说话,反对傲慢与羞辱性言辞;遇到分歧应冷静回应,可要求休会研判,不得以退场、封锁议程等方式阻碍对话。

三、信息与纪律

涉密材料严格保管;对外表态须经统一口径;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谈判底线。违反纪律者,视情节予以批评、调离或依法处理。

四、能力建设

定期组织国际法、语言与跨文化沟通培训,鼓励总结谈判经验,提升以对话弥合分歧的专业能力。

——民主猪国外交事务委员会